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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九部門聯合發布通告:加強冷鏈食品消毒和追溯
四川省現代物流發展促進會 · 2020-12-10 17:00:00
12月9日,四川省市場監管局等九部門發布關于
加強冷鏈食品消毒和追溯
的通告,要求
全省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嚴格落實冷鏈食品消毒和追溯主體責任,確保所經營的冷鏈食品按要求進行疫情防控消毒處理,發現問題產品能信息化追溯精準定位
。
同時要求,各級市場監管、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等部門開展聯防聯控執法行動,
對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不落實進貨查驗、追溯管理等主體責任,采購、使用來源不明冷鏈食品的,依據食品安全有關規定從嚴處罰。
通告同時發布了《四川省冷鏈食品新冠病毒防控信息化追溯主體責任指南》,明確入川進口冷鏈食品
沒有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的,
沒有核酸檢測報告的,沒有消毒證明的,沒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銷售。
不得向未在“川冷鏈”注冊的生產經營主體購進、銷售入川冷鏈食品;不得采購在“川冷鏈”平臺無溯源信息的入川冷鏈食品。
具體如下:
省市場監管局等九部門關于加強冷鏈食品消毒和追溯的通告
一、全省從事冷鏈食品進口貿易、生產加工、流通銷售、倉儲運輸、餐飲服務及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冷鏈物流園區等相關單位和個人(簡稱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及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系列要求,嚴格落實冷鏈食品消毒和追溯主體責任,確保所經營的冷鏈食品按要求進行疫情防控消毒處理,發現問題產品能信息化追溯精準定位。
二、所有進口冷鏈食品必須預防性全面消毒,沒有消毒證明的,由冷鏈食品進入四川后首個抵達的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簡稱入川首站)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消毒單位實施有效消毒,沒有消毒的不得進行銷售。
三、四川省冷鏈食品追溯平臺(簡稱“川冷鏈”)是全省冷鏈食品追溯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務平臺,對入川冷鏈食品實行全鏈條信息化追溯;幫助重點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實現信息化追溯和數據對接。凡在本省從事冷鏈食品業務的生產經營者應按照相關法規和《四川省冷鏈食品新冠病毒防控信息化追溯主體責任指南》要求履行主體責任;入川首站、批發企業、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在“川冷鏈”上傳冷鏈食品追溯數據,并保證數據真實有效、完整準確,實現快速精準追溯。
四、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進口冷鏈食品防控責任,沒有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的,不得上市銷售;沒有核酸檢測報告的,不得上市銷售;沒有消毒證明的,不得上市銷售;沒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銷售。
五、各級市場監管、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等部門開展聯防聯控執法行動,對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不落實進貨查驗、追溯管理等主體責任,采購、使用來源不明冷鏈食品的,依據食品安全有關規定從嚴處罰;對不落實消毒、追溯措施,發現問題產品無法精準定位和溯源倒查的,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等后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進口冷鏈食品不消毒、抵制信息化追溯等不服從、不配合本通告有關防控措施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走私冷鏈食品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川省冷鏈食品新冠病毒防控信息化追溯主體責任指南
第一條
為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強化常態化疫情防控,科學實施冷藏冷凍食品、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冷鏈食品)生產經營“人防”“物防”措施,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冷鏈食品追溯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于從事冷鏈食品進口貿易、倉儲運輸、生產加工、流通銷售、生鮮電商、餐飲服務等相關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具有冷鏈食品交易業務的集中交易市場、冷鏈物流園區開辦者,以下簡稱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
第三條
各級市場監管、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等部門在屬地聯防聯控機制統一領導下,對各類冷鏈食品(含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業務及從事的貯存、冷鏈運輸業務開展調查、登記、風險評估、檢查、監控,并責令有關單位采取新冠病毒防控措施。
第四條
全省統一的冷鏈食品追溯平臺(以下簡稱“川冷鏈”)是全省冷鏈食品追溯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務平臺,全程記錄入川冷鏈食品產品來源、流向、消毒、貯存凍庫、運輸車輛等溯源數據,對入川冷鏈食品實行全鏈條信息化追溯;幫助重點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實現信息化追溯和數據對接。
“川冷鏈”由省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發布和維護。
第五條
凡在本省從事冷鏈食品業務的生產經營者以及市場(園區)開辦者應在“川冷鏈”注冊,并如實登記其市場主體基本信息、凍庫、運輸車輛信息;所有儲存冷鏈食品的倉庫、冷鏈食品運輸都必須在平臺登記。
從事冷藏冷凍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川冷鏈”如實登記的,可不再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線下備案。
第六條
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登錄“川冷鏈”平臺完成注冊,登記基本信息。本指南實施前已取得營業執照的,應當自本指南實施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川冷鏈”登記基本信息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營場所、凍庫等基本信息,并按平臺提示上傳相關證件。在全省有多個凍庫的,應當全部登記。
第七條
冷鏈食品進入四川后首個抵達的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入川首站)、批發企業、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在“川冷鏈”上傳冷鏈食品來源、流向、消毒、入出庫、運輸車輛等產品信息及追溯數據,保證數據真實有效、完整準確。通過“川冷鏈”信息化采集留存的生產經營信息與紙質記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登記主體應當如實提交相關信息,并對登記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對登記不準確、不完整的信息,應及時修改完善。
第九條
直接面向消費者的零售終端、餐飲服務經營單位,只在“川冷鏈”平臺上對冷鏈食品來源信息進行確認,不需錄入銷售去向信息。
第十條
在“川冷鏈”完成提交登記信息,經系統校驗正確的,系統按照全省統一編碼規則生成唯一登記號。登記主體應當在“川冷鏈”自行下載打印《四川省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電子登記表》,并將登記表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展示。
登記主體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登記表。
第十一條
食品、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冷鏈物流園區的開辦者,應當督促、組織市場(園區)內從事冷鏈食品業務的生產經營者在平臺登記,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二條
市(州)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本單位或本級政府政務服務網站上向社會統一公開從事冷鏈食品生產經營的入川首站的登記信息;信息公開應每月更新,無新增的可不用更新。公開信息包括:登記號、登記者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營場所、凍庫地址等信息。
第十三條
“川冷鏈”實行“入川首站賦碼”管理,從川外采購冷鏈食品并運入川的首站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須在“川冷鏈”對相關產品進行品碼或批碼的賦碼操作;若產品包裝上已有符合GS1編碼規則的品碼,則無需另行賦碼。
入川銷售的冷鏈食品在經過首站賦碼進入市場后,市場各環節上的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均可通過掃碼方式便捷上傳產品收發貨等追溯數據。
第十四條
未在“川冷鏈”登記的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從事冷鏈食品貯存業務。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之間發生委托貯存業務的,委托方、受托方均應在“川冷鏈”查詢驗證對方是否已登記,發現未作登記的應先登記后開展業務。
委托方應主動在“川冷鏈”上傳相關產品品種、批次、數量、產地、合格證明、消毒等追溯數據,并在產品入出庫前主動將入出庫冷鏈食品品類、入出庫數量、入出庫時間等信息在“川冷鏈”登記。
第十五條
入川進口冷鏈食品沒有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的,沒有核酸檢測報告的,沒有消毒證明的,沒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銷售。
不得向未在“川冷鏈”注冊的生產經營主體購進、銷售入川冷鏈食品;不得采購在“川冷鏈”平臺無溯源信息的入川冷鏈食品。
第十六條
入川首站冷鏈食品批發經營者應打印品碼或批碼,粘貼于冷鏈食品產品外包裝明顯處;鼓勵下游批發企業、連鎖經營總部打印追溯碼貼于銷售包裝明顯處。
引導消費者關注“川冷鏈”微信公眾號,通過其“產品追溯”功能掃品碼或批碼查詢產品追溯信息。
第十七條
鼓勵面向消費者的零售終端使用“川冷鏈”對冷鏈食品進行一物一碼賦碼,并打印粘貼于產品包裝上,消費者可通過微信、支付寶或手機瀏覽器進行掃碼查詢產品追溯信息。
第十八條
各地各部門在推進冷鏈食品疫情防控信息化追溯工作中,監管發現或接到企業投訴上游企業銷售的入川冷鏈食品在“川冷鏈”平臺無溯源信息的,應及時查明情況,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市州市場監管部門及時報省市場監管局。
第十九條
鼓勵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社會公眾對不落實冷鏈食品消毒責任、追溯責任的行為,積極在“川冷鏈”平臺或撥打投訴舉報電話12315進行舉報。
第二十條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冷鏈食品貯存業務不按要求如實登記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各級市場監管、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等部門開展聯防聯控執法行動,對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不落實進貨查驗、追溯管理等主體責任,采購、使用來源不明冷鏈食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從嚴處罰;對不落實消毒、追溯措施,發現問題產品無法溯源倒查和精準定位的,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等后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進口冷鏈食品不消毒、抵制信息化追溯等不服從、不配合本通告有關防控措施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走私冷鏈食品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川冷鏈”網址為http://cll.foodtrace.org.cn,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可采取多種方式上傳追溯數據。采用批量導入或系統接口對接方式的,在“川冷鏈”平臺下載導入對接說明,按照規范要求導入或對接;其他生產經營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搜索“川冷鏈”,注冊登記使用;需要物聯化標簽機打印追溯碼的生產經營者,可在“川冷鏈”個人中心的<操作說明>中“查碼打印”說明獲取支持信息。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可通過“川冷鏈”網址和微信公眾號下載操作說明書、介紹視頻和消毒證明樣表。
第二十三條
本指南由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指南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市場監管局等七部門《關于加強冷鏈食品生產經營新冠病毒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川市監發〔2020〕83號)所附《四川省冷鏈食品貯存業務新冠病毒防控工作指南》同時廢止。
來源:四川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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